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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岁儿童能承担法律义务吗  

2016-06-28 10:51:51|  分类: 法律知识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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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岁儿童能承担法律义务吗


导语: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6月27日开幕。根据两周前委员长会议的建议,本次会议将审议多项法律草案,首次亮相并提请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是公众关注的焦点。该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现行民法通则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是十周岁)。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最低年龄标准从十岁降低到六岁,是基于什么考虑?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意味着什么

  对自然人来说,民事行为能力是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但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不得不对其行为给予一定的限制。


  根据中国现行民法通则,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代理民事活动。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能够独立从事哪些民事活动,关键在于如何界定“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标准。属于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必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允许,可以独立为之。比如未成年学生购买食物、日常 用品、书本文具这样的交易行为。还有一些重大的经济活动,比如订立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方可生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如接受赠予)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标准有必要吗

  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时,考虑到儿童智力发育水平还未达到对自己的行为能独立判定和认知的程度,所以把区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线定为十岁。但30年过后,一些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十岁这个年龄线值得再次商榷。首先是资讯传媒发达,未成年人接收到的知识和信息都大大超过30年前,同时儿童学前教育的水平也越来越高,很多幼儿园的教育越来越向学校靠拢,幼儿园毕业的六七岁孩子大多已经具备一定的认识能力和智力水平,如果仍然被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不太合适。其次,随着经济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如今未成年人能够掌握的零花钱也越来越多,家长对孩子的这笔财产也不会进行过多干涉,因此有论者认为,应该认可十岁以下掌握了一定财产的儿童合理处理这些财产的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线降低到几岁合适?可以拿国外的立法作为参考。德国的标准是7周岁。俄罗斯民法典第28条对“幼年人的行为能力”做出了规定,年满六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年人有权独立实施小额的日常生活性法律行为,有权独立实施无须公证证明的或进行任何国家登记的旨在无偿获利等法律行为,相当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越南民法典中也有相应规定:“六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公民在设立、实现各种民事交易时,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旨在满足其日常生活需要的交易除外。”


  从心理学的角度看,七周岁儿童已经具备了学习能力和逻辑能力,对问题的认识也更加全面和具体,因而可以独立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根据皮亚杰的认知发展阶段理论,七周岁的儿童认知能力能够摆脱知觉的局限,获得概念的稳定性,思维具有可逆性,可以产生逻辑思维;列昂捷夫也认为,七周岁儿童已经具备了学习能力。而根据中国现状,大部分地区小学入学年龄都是七周岁,某些地区六周岁即可入学,儿童入学后必然会进行乘坐公交车、购买文具等相应的民事活动,这就要求他们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将限制其行为自由。


  对比国外标准和儿童智力发展规律,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定在六七岁,是适宜的。在此次民法总则审议之前,就有很多学者在论文中建议将这个年龄定在七周岁。至于最终审定结果如何,就要看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了。(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除了民事行为能力,国内舆论中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呼声也很高。有法律专家建议将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年龄下线调整为12岁。)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不止关乎年龄

  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个15岁少年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用自己的压岁钱在某通讯设备公司购买了一部手机,共花费1200元。其家长认为孩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手机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水平均不相适应,遂将商家告上法院,法院最后认定交易无效。


  如今,不要说15岁的少年,即使年龄低于15岁的未成年人,拥有和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几乎已经成为日常生活习惯,那么购买电子产品是否真的与他们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到底何谓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有法律界人士撰文指出,中国现行民法通则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仅作了较为简略的原则性规定。当时的立法考虑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智力差异大,识别能力不一,可以实施行为难以划分,最好就只做原则性的规定。但笼统的规定不能真正反映如今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实践中难以把握尺度,进行公平操作。


  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的行为,学界通说是,可以进行满足日常生活的、定型化的、标的不大的民事行为;只纯获法律利益而不承担义务的民事行为和以某些人生权为基础的权利、发明权、著作权等。但由于立法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实践中往往不再有确定的标准。另外每个人成长环境各异,社会经历不同,智力水平和认识能力也参差不齐,模糊的判断容易导致个案上的偏别,最终不利于保护交易秩序和善意的交易相对人。


  就拿15岁少年购买价值1200元的手机来说,如果法律对手机是否属于生活必需品,1200元是否属于过大的标的等做出明确规定,商家就可以有意识地避开未成年人,来保护自身利益。如果在德国,这个案子或许就不会闹上法庭。因为德国民法典中已经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已用金钱履行合于合同的给付,而该金钱是系法定代理人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的第三人为此目的或为自由处分而交给未成年人的,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而订立的合同视为自始有效。”


  此外,还存在未成年人隐瞒年龄等信息欺骗交易相对人的情况。比如明知法定代理人不同意其行为,却欺骗交易相对人,伪装成成年人或谎称自己获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而订立了超越法律规定范围的合同,后来又以未成年为由要求撤销。在中国,由于法律法规太过偏重对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结果只能是撤销,这对于善意的交易相对人是有欠公平的。针对同样的情况,日本民法典规定,无行为能力人为了使人相信其为能力人而使用诈术时,不得撤销其行为。这就避免了因为未成年人的“特权”而破坏交易秩序,损害善意的交易相对人的利益。


  所以,健全民事行为能力保护机制,必须有一系列明确可执行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在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标准之后,比如降到六岁,年龄下线和上线跨度相差十多岁,如果不对“与年龄、智力相适应”做出细化规定,可能会带来更多麻烦。十五岁孩子一次花出数百或者上千元,可能还不算离谱,要是换做六七岁的孩子,在家长看来,事态就要严重得多了。另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降低之后,从小学生入学开始就加强法治教育,就显得更加重要而且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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